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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办法
发布时间:2013-09-17 11:48:43   来源:

 

香格里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办法

2013326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共云南省委关于转发〈中共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云发﹝2003﹞8号)和《中共香格里拉县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实施意见》(香发﹝2011﹞49号)精神,结合我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香格里拉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县人大代表)是香格里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县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县人大常委会应密切同县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内容,主要是围绕县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听取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县人大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反映;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联系代表的方式。

    (一)每年举行县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大会主要议题及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统一组织或由各选举单位安排代表开展视察活动,做好审议大会议题和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准备。

(二)县人大常委会每届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工作会议,各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召开不同类型的代表座谈会。

(三)县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及其工作委员会,结合工作走访代表,征询代表的意见和要求。

(四)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问题,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人民政府负责人及其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与代表见面,直接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五)县人大常委会建立县人大代表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县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题前,必要时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还可邀请有关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

(六)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工作委员会到各乡(镇)进行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请当地有关县人大代表参加,必要时列出议题,委托有关县人大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

(七)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处理和接待县人大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批办和接待。

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为代表接待日,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轮流接待。

(八)受理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经常检查督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有关承办单位认真办理,及时答复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对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不认真,答复不当,代表有意见的,应责令单位负责人进行检查,限期办理,答复代表。

县人大常委会每年组织一次部分县人大代表对“一府两院”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视察。

(九)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印发《公报》及其他有关资料,向代表通报情况。

第五条  组织代表按期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按照就近和便于活动的原则,将全体代表分别组成若干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代表小组活动,由小组召集负责人组织。主要学习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人大常委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并了解其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就地视察,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代表小组活动每年活动不少于两次。县直单位的县人大代表每年应当回原选举单位活动一次。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委托各乡(镇)人大主席团联系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县人大代表。

(一)召开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会议时,可以邀请当地选出的县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二)乡(镇)人大主席团根据县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安排县人大代表参加代表小组的活动。

(三)乡(镇)人大主席团在组织本级代表视察或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驻乡(镇)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四)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处理当地的县人大代表提出的应由当地解决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属于县级机关处理的问题,负责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

(五)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负责联系驻本乡(镇)县人大代表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承办单位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采用给有关代表发征询意见函、走访和面商等办法,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听取办理意见。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对各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每年作一次检查。

第八条  要为县人大代表开展活动提供有利条件。各有关单位对县人大代表进行视察和小组活动等应给予积极支持,为其执行代表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县人大代表所在单位应当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权,开展活动。代表活动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并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第九条  选举单位对选出的县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向代表本人提出,也可以向县人大常委会反映,县人大常委会支持人民群众对代表进行监督。

第十条  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办理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香格里拉县人大常委会

2013年3月28日

责任编辑:龙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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